湖北省科技厅: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可自主交易
转化定价不需再上报审批
条款概述: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解读:“处置权”和“协议定价”两大关键词,是此次新规的最大突破。此前,高校和院所想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层层审批,并进行定价评估,手续繁杂。
比如,今年10月底,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的一项专利——用于研究分析全脑的“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功完成挂牌交易,转让价1000万元。然而,这背后,为了能通过层层审批,华中科技大学副校长、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常务副主任骆清铭教授亲自奔波了一年时间。
如今,有了“新政”的实施,像骆清铭教授这样的遭遇,将不会再出现。高校和院所被授予处置权后,可以与转化企业充分自主地处置科技成果的转化,手续大大简化。科技成果处置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而对于定价问题,则由市场说了算,可以由高校、院所同企业协议定价,也可以挂牌交易。不再像以前报批那样,还需要评估定价环节,尤其是评估定价,之前并没有明确具体部门,而对定价最有发言权的研发人员本身“说了又不算”,最终往往因定价不合理而导致成果转化流产。
先“变现”后缴税
条款概述: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在以前,对于转化、转让的收益,规定所得不超过70%;如今,改为不得低于70%,且最高可达99%。这将对科研人员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而且,之前,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参股转化企业后,不论成果转化是否带来现金收益,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没挣钱,先交一大笔钱”,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不少科研人员望而却步。如今,成果转化形成现金收入后,才用缴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大大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成果转化不高 财政拨款可减少
条款概述: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解读:为激励高校和院所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与财政拨款挂钩。今后,科技成果转化不高的,财政投入也将相应减少。同时,还意味着,那些转化成果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转为副教授、教授等职称。
技术经纪人将成新职业
条款概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
解读: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像有形商品交易那样直接,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性太强等障碍,这就需要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其既从高校和院所广泛搜集科技成果,又要从各个企业挖掘有效的技术需求,这样,就可以将人才、资本和技术结合在一起。条件成熟后,中介机构还可以就科技成果转化,成立孵化企业,或参股企业。而在前期,政府部门还可用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新规同样适用于部属高校
条款概述: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为最大限度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次新规,为高校和院所大开“绿灯”,凡省内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全依此为准。这样,科研人员可以大显身手,可以再无后顾之忧,也不必再缩手缩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适用于所有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包括部属高校在内。为此,前期,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已同科技部和教育部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而早在今年年初,省科技厅就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广泛收集了在鄂高校、院所及专家,还有地市州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得到广泛支持和认同。